法律依據:外交部、公安部關於進壹步做好核查遣返工作的通知三。遣返程序
對持有本人真實護照、身份證等身份證件,並經使領館認定為中國公民,不屬於本人不得入境人員的零星人員,駐外使領館可為其辦理旅行證件予以遣返。零星無證人員經核實為中國公民的,由駐外使領館遣返辦理旅行證件。偷渡人員的整批、整船遣返,由駐外使領館根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核查結果和公安部邊防局、外交部領事司的遣返意見實施;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整批、整船偷渡人員要用專機或專用船遣返,且對方承諾如有非中國公民由原交通工具無條件帶回,經公安部邊防局和外交部領事司同意,可先行遣返,並可在接收現場查驗身份。
對持有我護照、身份證等身份證件(含逾期居留)的10余人,由駐外使領館根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外交部領事司的遣返意見實施集中遣返。
實施遣返時,駐外使領館應當將有關航班、到達口岸和證件提前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接收口岸所在地的公安廳、局,並抄送公安部邊防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外交部領事司。從北京、天津、上海、廈門、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海口入境的,還應當通知上述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如遣返需要經第三國中轉,可通知有關使領館酌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