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
1.只要被執行人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債權人憑生效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且債權人明知其名下有不動產,法院可以查封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
2.查封、保全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案件勝訴後,有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供法院清償債務;
3.只要債權人提出請求,法院核實有此類可供執行的財產,無論債務數額多少,財產都會被查封。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壹年,查封動產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兩年,凍結其他財產的最長期限可以是三年。
法院查封的汽車如何解封;
1.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扣押的車輛,不得辦理抵押、過戶等手續。,且不得改變車輛現有的產權歸屬狀況。
2.如果要解封車輛,被申請人需要履行判決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如果判決已經實際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法院出具解除裁定書後,拿著裁定書到車管所啟封。車輛扣押狀態已解除。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3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權屬。
4.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