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十壹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履行職責,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為主要語言。
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規定,決定當地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語言和招生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六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判,用當地通用的語言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民族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