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
(1)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後,他們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拖欠勞動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標準如下:
1,欠薪賠償金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公司克扣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加班費的,除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資外,還將多支付25%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公司提供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並支付已支付部分的25%作為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欠薪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