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與奸淫的區別有:強奸是犯罪行為,侵犯婦女醫院發生性關系;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反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罪的加重處罰包括奸淫14歲以下幼女。
法律客觀性:
強奸(又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迫性交)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傷害的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在所有國家都是犯罪。當受害者不能因為酒精或毒品的影響而拒絕發生性關系時,與其發生性關系也被視為強奸。(比如對女性下藥後與其發生性關系,後來證實該性行為並非女性自願,屬於強奸)。通奸是指已婚者自願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壹般來說,通奸不是犯罪,因為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中沒有通奸定罪的規定。美國許多州認為通奸是犯罪,但很少有人因此被起訴。在采用過錯離婚制度的州,通奸可以構成離婚的充分理由;此外,壹些州在分割婚姻財產時也會考慮通奸,可能會將較少的財產授予錯誤的配偶。區分強奸和通奸。需要註意的是(1)有些與他人通奸的婦女,壹旦翻臉,關系惡化,或者怕事情曝光後丟面子,或者為了推卸責任,嫁禍他人,把通奸行為視為強奸,等等,都不能定為強奸罪。在辦案中,對於所謂的半吊子問題,如雙方平時的關系、發生性行為的環境和情節、女方在事發後的態度、報案的情況等,都要認真審查分析。並不是真的違背女性的意誌,所以壹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如果是違背女性意願的,就以強奸罪論處。(2)第壹次性行為違背女方意願,但事後未報告。後來女方主動與男方多次發生性關系,壹般不適合構成強奸罪。(3)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後,對被害人進行精神威脅,迫使其繼續忍氣吞聲,應以強奸罪論處。(4)男女雙方先通奸,後女方不願繼續通奸,男方糾纏,以暴力或不名譽脅迫的,以強奸罪論處。在辦理強奸案件中,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將強奸與未婚男女在戀愛過程中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