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範圍,探索建立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合理、規範、多元的失地農民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轉讓、出租、入股權利,明確入市方式;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農村土地的特點:
1,農村村民實行壹戶壹宅制。即每個農村村民在壹個地方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國幅員遼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自然環境差異很大,各地對住房的要求也不壹樣,宅基地的面積也有很大差異,不可能制定統壹的國家標準。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只能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土地。
3、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審批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綜上所述,新的農村土地政策為農民提供了實質性的保障,有利於農業、農村、農民的發展,促進鄉村振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以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數量不得低於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