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權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獲得應得的工資,即使離職也應獲得相應的工資結算。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被強制離職而拒付工資。
第壹,職工工資權益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員工提供勞動服務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工資。這是員工的基本權益,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或侵犯這壹權利。
第二,結算離職工資的義務
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並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使員工強行離職,除非員工違反公司規定或法律法規,公司有權扣發工資,否則用人單位仍應支付員工應得的工資。
三、強制辭職的法律後果
雖然員工被迫辭職可能違反公司規定或勞動合同,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拒付工資。對於員工的違規行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但不能以拒付工資作為懲罰。
第四,解決糾紛的方式
員工離職後未領到應得工資,可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員工在維權過程中也可以尋求工會或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
總而言之:
停薪留職是違法的。員工有獲得應得工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履行工資結算義務。即使員工違規,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拒不支付工資作為處罰。在維權過程中,員工可以通過各種渠道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0條規定: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規定: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