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區不出具證明怎麽辦?
1.如果社區拒絕出具居住證明,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
2.社區服務機構本身沒有辦理居住證的權限。他們只有受公安機關委托後才有辦理居住證的權限。當社區不提供居住證時,可以向其委托機構投訴,然後由委托機構對社區進行教育批評,社區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辦理居住證。
第二,這些證書不是給社區的。
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認證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認證事項清單,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職責。各地區要在與現有認證清理政策措施相銜接的基礎上,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認證事項清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出具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列入保留證明清單的證明。雖有法律法規,但已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無法核實的,有關部門應在廣泛征求意見和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出修改法律法規的請求,並明確不再核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團通用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重點推進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證書發放的完善和規範。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或者能夠出具證明、不應當出具證明、應當由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的事項,要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制定辦事指南,避免管理和服務出現“真空”,防止工作被打破,最大限度保障居民辦事創業的便利。
3.意見還列出了首批20項不宜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籍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申請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康復人員證明(履約證明)、失蹤人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居住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殘疾狀況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繼承權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中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