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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和搶奪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法律分析:1,客觀行為不同。搶劫的特點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的特點是趁他人不備,公然奪取大量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對象並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而搶劫罪壹般只侵犯財產權;

3.對犯罪後果的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數額沒有要求,但是搶劫需要的財物數額比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劫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是以武力或類似武力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的希望或準備,是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能反抗時取得財物的希望。搶劫是通過突然取得財物而故意實施的,是希望利用被害人的不備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恐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輸掉的賭資或者贏得的賭債為搶劫對象,壹般不構成搶劫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輸掉的賭資或贏來的賭資為搶劫對象的,不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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