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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上寫的無期徒刑是這樣壹個概念?有什麽依據嗎?

當然有依據!

(1)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重刑。無期徒刑比有期徒刑嚴厲,但沒有死刑嚴厲。這個很難理解嗎?死刑剝奪的是生命,無期徒刑比有期徒刑更長,所以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重刑。

(2)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強制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不減刑,確實是終身剝奪人身自由。關於勞改,《刑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提前羈押的日期不計入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被假釋的,刑法規定實際執行刑期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三年,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前羈押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4)這是之前司法解釋的內容,已經修改過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12)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內容不再適用。

(5)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12)。

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壹次或者多次減刑後,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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