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和區域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國家產業政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布局;新設立的企業建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內;
2.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3.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平面運輸設計規範》(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501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除滿足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要求外,還應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的要求。
(二)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倉儲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施工;涉及危險化學品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2.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安全生產的技術和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和工業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到工業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性、可靠性論證;
3.涉及危險化學品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安裝自動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學工藝的大型化工廠配備有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和化學品的場所,安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器等安全設施;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危險化學品、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三)飲用水源、水廠和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取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許可的除外)、機場、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亭、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保護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和區域。
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或者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所屬單位限期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洪水、地質災害易發區。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運輸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