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以法律為準繩,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壹百條第壹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小加工廠沒有生產滅火器的資格,也不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滅火器廠無權將設備租賃給加工廠。兩個企業之間的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合同無效。另外,滅火器生產廠家將設備出租給小加工廠,這是違法的,出租設備的收入是違法的,會被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六條第壹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壹百條第壹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國家確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針。這就要求我們不能讓法律成為擺設,不能讓守法僅僅停留在口號上。企業的生產需要國家的許可,不允許未經許可非法生產,也不允許“幫助”不具備生產資質的企業做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