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總的來說,有可能。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法規是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法院的強制執行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優於條例。因此,法院要求強制扣劃債務人(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壹般不能拒絕。
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根本目的是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生活水平。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納的長期住房儲蓄資金。旨在保障和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條件,僅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退休了,退伍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定居國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才能退。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歸集和管理的壹種職工基本生活住房保障資金。因此,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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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