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壹定需要拘留。
壹、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和拘留:
1.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2.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4.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2.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向法院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
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3.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刑事拘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4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