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治安較差的地區,開車搶包現象頻繁發生,對老百姓的財產造成了壹定的威脅。搶劫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接報後會立案,組織警力調查。針對此罪,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那麽,關於搶劫罪有哪些法律規定呢?讓我們跟隨邊肖來了解壹下。
1.關於搶劫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室盜竊;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6.假裝被軍警人員搶劫;
7、持械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搶劫的客觀表現是什麽?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最顯著特征。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進行非法攻擊或者脅迫,使被害人無法。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者的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當場以暴力相威脅,脅迫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讓其取財物或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是言語,有的是從腰帶上拔出刀等動作;有的還可能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命令他人夜間在偏僻地區“停車交錢”,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威脅。必須對受害者的臉進行強制。如果不是親自發給被害人,而是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方式讓被害人知道,就不是本罪的脅迫。
綜上所述,搶劫罪是刑事案件,關於搶劫罪的法律規定包括刑法條文和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根據刑法,搶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監禁和罰金。如果在搶劫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亡,罪犯最高可判死刑。搶劫是以暴力形式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