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2.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騙或賭博輸掉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這只是他們使用的壹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