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三條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或者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由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六條向近親屬勒索財物,取得原諒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有過錯的,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可以酌情對行為人從寬處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百度百科-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