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從2000元到5000元不等。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3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少則30萬元,多則50萬元。
二、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個目的,或者索要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比如債權人使用威脅性語言償還逾期已久的債務,催促債務人加快還款,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威脅、要挾等手段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是指以惡意通知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
3.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個目的,或者索要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比如債權人使用威脅性語言償還逾期已久的債務,催促債務人加快還款,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強迫被害人索要公私財物。
敲詐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從1000元到3000元不等;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從1萬元到3萬元不等。
第四,敲詐勒索與搶劫的區別
1.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2.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註意,兩者的區別在於
第壹,搶劫是“當場”,而敲詐勒索不具備這個要素。搶劫罪強調暴力脅迫與財物轉移占有之間的密切時間聯系,而敲詐勒索罪不強調這壹點;
第二,搶劫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詐勒索壹定不能有直接的暴力手段,否則就是搶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