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行為又稱加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對他人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任何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傷害行為相關,即民事損害事實是由特定的傷害行為引起的。沒有傷害,傷害就不會發生。(2)損害事實的存在這裏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某些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壹個要素。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3)損害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在損害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侵權。如果加害人確實造成了傷害,他人有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但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仍然不能構成侵權。因此,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壹般侵權行為的另壹個重要要素。(4)除上述要素外,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也是構成壹般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只有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才能構成壹般侵權行為。構成侵權的四個要件是:(1)行為人從事民事違法行為;(二)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事實;(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主觀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1)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2.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事實;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主觀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不需要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符合法律特別規定即可成立。(二)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