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責任,指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成分;
2.推定過失責任;
3.無過錯責任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者客體造成的,則無論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通常包括三種類型:
1。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侵權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通常包括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因此,對於侵權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實際損失,侵權人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此外,侵權人還應承擔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包括社會影響、榮譽和名譽等。對於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名譽、名譽損失。
2。行政責任:當侵權行為違反行政法規、規章或監管機構的指令時,就會引發行政責任。行政責任通常由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承擔,對違法的侵權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當侵權行為違反刑法規定,即構成刑事犯罪時,侵權人將面臨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由司法機關審判,被定罪的侵權人受到相應的懲罰。
總之,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會導致不同形式的責任,侵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
免除侵權責任的理由如下:
1.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無責任;
3.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未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急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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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