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除了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和表達意誌的人以外,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有資格並不意味著他的證詞可信。證人提供的對其親屬或其他關系密切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詞壹般不如其他證人的證詞具有證明力。
親屬可以作證,但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對方也不認可,僅靠單壹親屬作為證人很難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證人的資格和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第六十三條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六十四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面臨人身安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