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辭退。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是說員工不能接私活,前提是單位有沒有禁止性規定,接私活有沒有影響單位利益。如果員工在單位所做的工作與自己的私人工作無關,即既沒有使用單位的全部資源,也沒有影響單位的利益,單位沒有理由辭退員工。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就業自主權和勞動者的勞動和擇業權,法律也規定了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原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兩種:壹種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工人簽訂不能做私活的協議時,需要協商壹致才能簽訂。公司壹旦發現勞動者做私活,協商不成,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