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禦醫組成。早在戰國時期,秦國就有了“廷尉”。秦統壹六國後,廷尉成為大臣之壹,是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兩個:壹是負責“召獄”,即皇帝聖旨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申訴案件,審查縣無法裁決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縣不僅是地方行政機關,也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的司法審判由郡長和縣長管理。普通案件自行執行,重大疑難案件報中央廷尉處理。村和亭也有壹定的管轄權。
它們不是同時設立的,但職責是壹樣的。他們主要是調解糾紛,解決糾紛,收稅,征徭役。1,訴訟形式
根據訴訟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訴訟形式大致可分為兩種:壹是官員,如時宇等官員,糾正罪行,提起訴訟,類似於近代的公訴人;第二,普通人,主要是當事人,類似於現代的自訴人。
2.訴訟
秦律訴訟有“法院訴訟”和“非法院訴訟”之分。“賊殺或偷他人是公訴”,而“主人殺、罰、娶兒子、臣妾是非公訴”。政府應當受理屬於法院訴訟的案件,非法院訴訟則“不審理”,不予受理。
按照“封閉診所”的說法,案件發生後,當地李典要寫壹份由司法機關決定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罪行、刑期、赦免、脫逃等情況的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受理案件後,壹般會派知事進行調查或勘驗,然後制作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筆錄”。法律答案裏有各種書,也就是筆錄。比如死傷屍體的檢驗單,麻風病人的醫學鑒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可見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在當時是很受重視的。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的訊問方法和步驟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供述;(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和含糊之處進行質證;(3)對多次翻供、不誠實認罪的人施以酷刑。
庭審結束後,做出判決,“念鏑”宣判。鏑,審問。讀鏑就是讀判決書;經宣讀,當事人認罪,按判決執行;如果稱之為“不公”,可以要求再審,這叫“乞討”。乞討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