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四)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五)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的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告登記申請。公告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以登記。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發生變更的;(二)房屋位置發生變化的;(三)住房面積的增減;(四)同壹所有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