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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指南實施細則

法律分析:依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頒布於2016年7月5日。為進壹步完善公安機關執行制度,規範執法行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法律依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規則6-02勘驗檢查機構和人員1。勘驗檢查機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為下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提供技術支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負責所轄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現場勘驗、檢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承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指揮員的指揮下,進行現場勘驗、檢查。2.指揮人員(1)壹般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指定的人員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應當由偵查部門的負責人進行。必要時,案發地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到現場指揮。現場勘驗、檢查的指揮員應當是具有現場勘驗、檢查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的人民警察。(二)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決定並組織實施現場勘驗、檢查的應急措施;制定並實施現場檢查和檢驗工作計劃;參與現場檢查和檢驗的人員分工;指導和協調現場檢查和檢驗工作;確定見證人進行現場勘驗和檢查;查閱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組織現場分析;決定現場的處理。3.勘驗、檢查人員。(1)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具備現場勘驗檢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具備現場勘驗檢查資格,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現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於兩人。對屍體現場的勘驗或者檢查,應當有法醫參加。執行現場檢查、勘驗的人員應當使用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帽子或者頭盔、手套、鞋套等。(二)現場勘驗、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實施現場應急處理;進行現場調查和訪問;發現、固定、提取現場痕跡、物證;記錄現場保護、現場原始情況、現場勘驗過程和發現情況,制作現場勘驗筆錄;參與現場分析;對現場提出處理意見。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現場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三)勘驗、檢查現場的時候,應當邀請壹至二名與本案無關的公民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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