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始資料不全。審計發現,征地補償協議、房屋及青苗補償調查表等重要資料未經調查人和拆遷戶簽字,房屋土地證號、面積不全。
3.分寸不嚴謹。為了加快工作進度,項目中的拆遷專班對部分征收案件進行裁量決策,但不能提供決策依據。
4.未經批準挪用借入資金和篡改余額。經審計,有2個項目貸款拆遷款390萬元。有兩個項目,拆遷結余資金未經批準用於支付工程款。
5.發放拆遷補助審批不嚴。審計發現,有的幹部壹個月多項目領取搬遷補貼,有的地方給無關人員發放加班補貼、燃料補貼。
法律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條例》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重點審計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重點審計:
基本建設程序的履行情況;
(2)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與使用;
(3)項目建設管理;
(四)相關政策措施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
(六)設備、材料和物料的采購;
(七)土地使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8)環境保護;
(九)工程造價;
(十)投資業績;
(十壹)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關註上述內容外,還應關註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決策失誤、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註重揭露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要註意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