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所需的條件如下:
1.遺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當死亡發生時,繼承就開始了。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當然,非法財產和他人財產不能繼承;
3.繼承人享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未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手續需要辦理如下:
1,繼承人明確表示繼承房產;
2.繼承人可以選擇辦理繼承公證;
3.繼承的財產涉及不動產的,應當繳納相關稅費;
4.攜帶個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有:
1,繼承人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親屬關系證明。
綜上,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對放棄繼承聲明進行公證;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死者父母已經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