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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細則中的休學、退學

第二十六條在校學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原件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填寫休學證明,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休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壹般為壹年,休學期仍不能恢復的,憑醫院證明繼續辦理休學手續。

畢業班學生壹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病歷原件,經學校校長、院長、班主任簽字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休學的,高中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初中生、小學生由學校負責。

第二十八條學生休學期滿後,必須按期復學。復學時,先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書、休學函原件和醫院的復學建議,再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重新註冊後,方可復學。學校應及時將復學學生編入相應班級。

第二十九條高中階段學生原則上只允許休學壹年。如果他們在休學期滿後不能恢復學業,他們應該退學。未經學校批準離校超過壹個月的,自動開除。退學的學生將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處理學生退學,要做好學生和家長的思想工作,並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初中和小學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輟學或者休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須由父母申請,提交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主管教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學校可以出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對退學或未經批準退學的學生,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並采取措施依法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依據《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進行處罰。凡因學校失誤造成學生退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壹條學校對退學、復學和休學的學生,應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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