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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案件沒有證據能判刑嗎?

法律主觀性:

打架造成輕傷。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判刑。法律的原則是不容置疑,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判決就是錯案。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原本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微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應當出具偵查終結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可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有助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2.受害者提起自訴。對於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普通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壹時無法說服雙方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者難以查清,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於符合上述公訴壹般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並可判處刑罰的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應盡快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200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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