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全裁定是什麽意思?
申請保全是指在各類民事訴訟案件中,為保證判決的有效執行,防止財產損失,當事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實踐中,法院可以主動下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訴訟保全的裁定標準是什麽?
(1)保全執行,是指為防止判決、裁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以及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而采取的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
(2)保全的執行包括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以財產保全為主要內容。
(三)執行保全應當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積極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註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區直所屬企事業單位、油田三大直屬企業和有還款能力的公共事業單位(學校、教育、醫療、衛生),必須慎用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主管院長報告安全落實情況。
(4)保全的執行由立案庭或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執行公務時,必須有兩人以上,著裝整潔,舉止文明,並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
(五)執行保全必須按照保全裁定和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
(6)當事人申請保全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保全條件,征求審判長和主管院長意見,同意後立即作出保全裁定。同時計算安全費用,督促申請人繳納。
(七)被保全的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采取措施。未能在上述時間內采取措施的,應當向院長和主管院長報告並說明理由。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緊急狀態應當立即執行。
(八)在保全和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民事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自願幫助人。同時將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
(9)遇有緊急情況,各部門應密切配合,迅速處理。他們可以直接電話請示領導,事後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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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