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通則》和《公司法》是《欽定大清商法》的組成部分,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獨立的商法,也是清末法制改革中頒布的最早的新法。它是在沒有先例和經驗的情況下,為了適應時代的需要,按照“榜樣力量”的原則制定的。
1903年,清政府命載珍、吳起草商法。那是在65438+二月那壹年,起草打完後被命名為《大清商法》。其中《商事通則》9條、《公司法》131條在體例和內容上體現了對外國商法典的模仿。
作為中國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晚清商法在近代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由於時間倉促,立法技術不成熟,商事法規存在缺陷,有的還是草案,隨著清政府的覆滅而消亡。但這次立法活動使中國初步建立了商事法律制度,為後人留下了寶貴的立法經驗。研究晚清商事立法,分析其得失,可以為我國當前的商事立法,尤其是商事法律移植提供有益的借鑒。
二。商人和公司法的壹般規則
1,商戶通用規則
《商人通則》主要規定了商人的含義、經營能力、商號、經營賬簿等。這部商法以合法的形式確認了商業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確認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商人通則》的具體規定雖然沒有《日本商法典》第壹部分那麽詳細,但還是可以找到壹些相似之處。《商人通則》的相關內容與《日本商法典》類似。
2.公司法
《公司法》的規定更為詳細,具體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的申報方式、管理方式、股東權利等。它將公司分為合資公司、合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類型,這也是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通常規定的公司類型。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主要是繼承了國外的公司立法。
因為主要是翻譯和照搬國外的法律法規,公司法中也有很多模糊的規定。同時,公司法很少對中國傳統的商業慣例進行規範和保護,這使得當地商人很難進行有效的合作。清政府發起的經濟立法,移植性太強,無法成功植入中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