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有重禮輕法的悠久傳統,法律從壹開始就與倫理道德聯系在壹起。秦始王執政最討厭的就是他的立法“秋繁,凝脂密”;自漢代儒家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春秋定獄”之風日益盛行,“尊禮輕法”之風在歷代正史中均有記載,都強調法是壹種教化手段,是治理國家的上策。這種思想在清代達到高潮:1901年初的“變法”聖旨中說:“不易者三綱五常,明如日月星辰照人間,善變者有令改弦。”這為修改法律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雷區。中國人無視法律的意識和統治者對“法治”的排斥是沈家本在法律改革中遇到的最直接的障礙。所以他從觀念入手,改革了法律觀念。他認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在於中國人對法律的理解是狹隘和偏頗的。中國人壹直把“法”當成以惡制惡的工具,法就是刑。所以,沒有倫理道德的引導和約束,嚴懲是必然的。這種狹隘的法律視野導致了人們對法律的恐懼或鄙視。在西方,情況完全不同。西方的法律不只是“刑”:說話的人指的是西方的“法”字,中文有“理”、“禮”、“法”、“制”的不同譯法,並非特指刑法的壹端。這就印證了西方的“法”可以翻譯成中文的“理”、“理”、“法”、“知”。西方法律觀念的引入,打破了“法治”需要“重刑”的傳統格局,引領法治走向文明。愛國主義的激蕩和實學的務實精神,使沈氏堅定地從中國國情出發,引進西方法律,並提出了壹個眾所周知的造法原則:即他確定了“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采納近代最新學說,但仍不怨恨中國倫理習俗”的造法方針,即在不動搖名教法律的前提下,主張事物的互補。
“《大清新刑法》的編纂受到了各方面人士的批評。或因其內部改革弊端的終結而贊成,或說是破壞倫理道德、唱反調的先聲……”這就是清末修律中發生的著名的“禮法之辯”。在所謂唱反調者之前,還有、勞乃宣和劉。爭論的焦點是如何處理新法中與倫理相關的壹些問題。沈家本劃分了禮法界限,第壹次將法律從倫理道德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將道德習俗範疇的相關條款從刑法中分離出來,以顯示禮法的不同性質,從而改變了傳統的“以禮入刑”的制度和觀念。“儒家”對此堅決反對。在他們看來,雖然沈家本用“通中外”的立法方法,從紛繁復雜的中外法律資料中提煉出“普遍的法律體系”和“最準確的法理”,植入中國法律的肌體,使中國法律在規範和制度層面有了現代形態,但沈氏並沒有徹底改造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計劃。對尚未制定成法律條文、但支配著中國社會本身的“活法”,尤其是在制定新刑法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沈家本“他的論點是,它脫離了法律和道德教育,把法律視為與道德教育無關的東西。”這種做法明顯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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