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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手幫我解答壹下退休政策。

《國務院關於印發〈退伍軍人退役安置制度若幹規定〉的通知》[1982]62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退休和休息制度的若幹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1982年4月10日

附[]國務院關於老幹部休養制度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我國* * *生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享受供應制待遇,從事地下革命工作,達到退職休養年齡的離休幹部,實行退職休養制度。

退休幹部,符合本規定的,應改為離休。

第二條老幹部退休年齡為:中央和國家機關的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的第壹書記、書記、副書記,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省長、市長、主席、副省長、副市長、副主席,相當職務的幹部,正職達到六十五周歲,副職達到六十周歲;中央和國家機關的主任、副主任,省、市、自治區黨委的部長、副主任,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主任、副主任,地委的書記、副書記,行署的專員、副專員和相當職務的幹部,年滿六十周歲;其他幹部,男性已滿60歲,女性已滿55歲。如果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可以提前退休;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適當推遲。

離休老幹部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

第三條離休老幹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有優惠。

1921年7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各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退休後按原工資發放。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照退休前的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退休前按本人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壹個半月工資作為生活補助。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退休前按本人標準工資額外發給壹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助。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行政八級及相當於八級以上(含八級)的離休老幹部退休後,不再增發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離休老幹部的生活補助費,從批準退休之日起,每年發給壹次。

離休老幹部(含退休幹部)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按年發給生活補貼。

第四條老幹部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國務院或者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委托老幹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老幹部榮譽證書。《老幹部榮譽證書》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條幹部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健全老幹部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負責人,做好老幹部服務工作。

第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此外,在參與信息頁面中還有供應系統的報廢政策。都在這裏了。不可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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