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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討論壹下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有權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1)著作權歸屬的壹般規定

沒有相反證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二)關於著作權歸屬的特別規定

1,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版權歸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者所有;

2.兩人* * *共同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共同創作人* * *所有;

3.合作創作的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分別享有各自創作的著作權;

4.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

5.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獨立行使著作權;

7.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職務作品的作者,但屬於法人或者其他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作者,作品中有相應的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可的登記機構登記其作品。

前二項之規定,於著作權相關權利準用之。

第十三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協商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和質押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全體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以匯編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為目的,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出版、表演和制作音像制品,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十七條視聽作品中的電影、電視劇的著作權由制作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按照與制作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音像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音像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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