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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評價壹下中國法律發展從“固有法”到“繼承法”的轉變?

作為壹種客觀規則,中國固有民法起源很早,但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它是壹個“現代詞匯”,因為中國古代的國家制定法是壹種“復合”(我們所說的現代意義上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範,在中國古代的國家法典中是有機融合的,並沒有明確的區分)。法律規則的體系是有區別的,但公法、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並沒有決定性的區分。中國古代漢語中有壹個詞叫“民法”,在孔子的《尚書》中就有。作為壹部私法法典,“民法”和“民法”的稱謂是近代翻譯西方法律時產生的。65438年至20世紀七八十年代,文同博物館的化學教師安娜·角色·阿德裏安·比萊昆(Ana.role Adrien Billequin)翻譯的《法國法典》將《法國民法典》翻譯成《法國民法典》,開始使用“民法”壹詞指代現代私法法典。此後,清末民初的民法典草案被稱為“民法”草案。“民法”壹詞是從日語翻譯過來的。20世紀初,上海南洋翻譯學院將《日本法律大全》(日本明治三十四年第三版,即1901)翻譯成中文,其第三類法律為“民法”。

民國北京政府時期(1912-1928,又稱“北洋政府時期”)。雖然政局動蕩,民主政治由激昂轉為隱晦,但這壹時期民法的發展卻令人矚目。我們可以從大量的司法檔案中發現,清末以來的“固有法與繼承法”二元對立,被民國北京政府時期法學家的創造性工作所打破:

第壹,當時的大理院通過民事判例和解釋性實例,以漸進的方式促進了固有法和繼承法的融合。自晚清以來,中國以漸進的方式解釋例證,促進固有法與繼承法的融合。中國自清末變法修律以來,由於內憂外患的壓迫,法律界壹直有壹種迫切的心理,希望借助先進立法迅速實現法律的現代化。清末在較短的時間內起草了《大清民法草案》,並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迅速頒布了民法典。16年期間,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對《民法草案》進行了兩次修訂,但主要是通過民事判例和解釋性實例,創造適合時代需要的民事法律規範。可以說,民國時期北京政府對中國固有法的改造和對西方民法的繼承,都是通過“鍥而不舍、循序漸進”的方法逐步發展的,而不是通過立法行動的速戰速決。當時律師們平和的心態和步步為營的方法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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