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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網友幫忙解釋壹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解釋得越詳細越好。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要明確的是,該條款規定了復議機關復議的期限,涉及到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行政復議在先的情況下,如果復議機關在此期限內不作出復議,那麽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我國行政法沒有統壹完整的行政法典,散見於各種小的法律法規中。所以有些小法對某壹具體問題的規定時間可能比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時間更長或更短。那麽這個復議期就會按照小法的規定,其實就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及後果。

特殊期限: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法律另有規定且不同於壹般期限的,從其規定。

從起訴期限起算: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應特別註意以下特殊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不超過2年。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時,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已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期限屆滿行政機關仍不作為的,起訴期限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當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註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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