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傳票應送達案件當事人。傳票有以下幾種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5.轉送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代收,再轉交受送達人的方式。投遞分三種情況:(1)收件人為軍人,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投遞;(二)被執行人被收監的,應當移交其所屬監獄和勞動改造單位。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通知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使用。公告送達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如果法院傳票無法親自送達被告,可以通過上述其他方式送達。
三、法院只有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失敗的情況下,才會采取公開送達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