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是為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互聯網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高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互聯網,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得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護網絡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被泄露、竊取或者篡改:
(壹)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采取技術措施監控和記錄網絡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保存相關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壹)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對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員工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重要系統和數據庫的災難恢復備份;
(四)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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