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律師是壹個高門檻、高行業準入標準的職業,其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有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了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因此,未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未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滿壹年的,不得報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不通過的,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被開除公職的人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從事法律職業。
4.《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九條規定,即使取得職業資格,仍然可以撤銷。因此,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法律職業。
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壹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擔任律師。
6.綜上所述,上述人員可能都不是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決定,註銷被準予執業者的律師執業證書: (壹)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壹條不得擔任執業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