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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派出所處理輕傷的流程和時間?

輕傷不足以刑事立案。派出所也是協調協商的責任。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和解。應該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做出判決。派出所解決不了。派出所處理輕傷鑒定的流程為:報案-受理-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受害人到指定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而且時間至少要四天。

法律分析

輕傷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理情形。對於輕傷,派出所可以先主持調解,能調解的不處罰。如果調解不成,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壹般是行政拘留。輕傷案件的處理時限壹般在6個月以內。超過6個月公安局沒有找到的,不再處罰。輕傷屬於行政案件,肇事者可以治安拘留或者罰款。壹般警察可以調解傷害案件,警察的處理期限是壹個月,調解期限限兩次,長期解決不了。根據公安部125號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壹般在30日內,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期不計入辦案期。案件因違反治安管理人員逃逸等客觀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情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和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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