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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要求家長輪流站崗嗎?

違規。因為這種情況下家長站崗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輪流站崗會對家庭生活造成壹定的影響。但是如果站崗真的是為了學生的安全,而且站崗的時間不長,學校的做法從道德層面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學校有足夠的人員,家長就應該停止站崗。

從實際出發,要求家長輪流站崗值班,確實會給很多家長帶來不便。比如很多雙職工家庭,輪流值班顯然超出了父母的責任和能力。

如果妳睜大眼睛,會發現學校要求家長參與陪讀學校的新聞並不少見。家長的任務不僅僅是校外值日、組織孩子過馬路,還有包括打掃衛生、值日等任務。

當然,家長參與班級管理,學校也有自己的考慮。就班級活動而言,參加組織的家長有機會觀察孩子和同學在活動中的表現,從更多的角度了解他們的優缺點,對他們的成長更有幫助。家長通過班級活動感受班級文化,也更有利於與老師合作。

但問題是,學校和家長之間也應該有明確的“責任邊界”,各盡其責。

也有很多家長表示“自願來學校幫忙”,因為家長越願意付出,孩子在班裏的“地位”就越高。學校還認為,類似的站崗通常不是強制要求,而是“善意邀請”。但是,如果我們仔細對比壹下學校和家長之間的權力關系,就能發現家長的無奈。

在學校和家長的關系中,學校往往占據更主動的地位。孩子在課堂上是否占據前排座位,能否獲得老師提問的機會,在家長眼中顯得尤為重要。從這個角度來說,面對學校的諸多跨界要求,家長往往不得不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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