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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相辱罵是否違法?

壹般來說,不構成因民事糾紛侮辱對方罪,但是雙方都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經廢止。其次,兩個人之間用短信互相辱罵,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違反道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中,所謂“公然”,是指在公共場合或者以多人能夠聽到或者看到的方式侮辱他人。

侮辱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這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主要的行為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言語侮辱,即以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

(3)文字侮辱,即以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的方式,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貶低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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