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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憲法的背景及影響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簡稱1982年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於1982年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其2004年修訂版為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正式拉開了改革時代法制建設的大幕,設定了法制建設的法律基礎和邊界,承諾了對法治國家和人權保障的追求。然而,系統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進程並不明顯,其政治理想和權利藍圖與我們的現實生活相去甚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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