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的社會是改革開放的社會。以前肯定很少或者沒有公司,但是我們現在的生活中有很多公司。魚龍混雜的公司很多,我們國家肯定有必要對此進行監管,所以制定了相應的法律。那麽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股東大會有哪些內容呢?1.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的時間。(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2.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3.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4.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應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6.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壹股份擁有與擬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7.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8.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和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壹並保存。其實大家都知道,股份公司必須要有股東會,而我國關於股份公司法定股東會的規定是非常完善的,因為股東會對於壹個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是管理公司的重要方式,也規定了股東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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