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設立舊貨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滿足業務需要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經營活動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必要的業務設施和自動化管理設備;
(四)法定代表人無故意犯罪記錄;
(五)有章程、交易規則、治安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舊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交易規則、治安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資金信用證明、營業場所和營業設施使用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和專職從業人員的姓名、職務及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向批準的二手企業頒發《二手經營資格證書》,向批準的二手市場頒發《二手市場批準證書》。
《二手經營資格證書》和《二手市場批準證書》由國務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第十九條經批準設立的舊貨企業和舊貨市場,申請人應當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殊行業登記手續,並憑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舊貨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辦理。二手連鎖店的登記,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內貿易部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舊貨市場的登記,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經營舊貨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登記手續,並持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