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忌勞動的勞動強度和保護。法律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所謂“夜班勞動”,壹般是指從當日22時至次日6時的工作或工作。懷孕女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
(1)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2)在醫藥行業從事抗癌藥和己烯雌酚的生產。
3.休息壹下或者適當減輕工作。法律規定:“懷孕7個月後,應當休息或者適當減輕工作。”根據懷孕情況的不同,做了壹些相關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的女職工,給予日休1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如果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和單位批準,我可以請2個半月的產前假。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含孕12周初檢),應當算作工作時間。
4、已婚懷孕職工禁忌的工作範圍。有關法律法規還規定了已婚懷孕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已婚懷孕女職工不得從事鉛、汞、苯、鎘等屬於法定標準中第三至第四級的作業場所。相關規定要求已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且現在沒有孩子的女職工暫時調離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工作崗位。
分娩期間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產假福利
法律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有權享受42天產假(7個月以上死產、死產、早產的為75天)。
2.工資和待遇
法律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使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也應順延至分娩後壹年,除非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壹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