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聯系原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人員進行查詢,用人單位應當將已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勞動合同在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員工可持本人身份證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查詢,員工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保存已解除或者終止至少兩年的勞動合同文本備查,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分別掌握。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只有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才合法有效。另外,勞動合同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勞動者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申請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