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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動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到郵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收件人所在單位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人事部門沒有寫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郵寄清單上的項目欄標註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解除原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存在用人單位”,所以保留郵寄清單,證明已經提出解除通知。用人單位接到通知後,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天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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