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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提起訴訟時債權相關性質的效力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債權。訴訟請求的變更可以是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也可以是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了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增加權利要求和變更權利要求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對之前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變更,而它們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是量變,後者是質變。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將以前的訴訟請求變更為新的訴訟請求,包括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以及第三人的訴訟參與請求。如果用於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有發生變化,只是按照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金額發生了變化,不屬於程序法意義上的訴訟請求的變化。也就是說,訴訟標的數額的變化可能與普通的訴訟請求的變化不壹樣,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而應具體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反訴、追加當事人等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規定。前款所列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前已經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予舉證或者質證。

更改索賠的時限是什麽?

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因此,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限制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可以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減少當事人與人民法院的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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