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同壹財產包括:房屋2套,價值380萬元,加上F向B借的25萬元,也是夫妻同壹財產。* * * 405萬;
二、祖父母各得壹半,屬於祖母的財產202.5萬;
2.遺產
三、祖父去世後,法定繼承開始,第壹順序繼承人:祖母、長女(由其直系後裔代位繼承,與丈夫G無血緣關系)、次子、三女。***4人或4份。
女婿G不是第壹繼承人,法律規定,盡到贍養嶽父母主要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以是第壹法定繼承人。女婿G只是盡了贍養義務。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女婿G可以獲得A遺產的適當份額。具體金額可由第壹順序繼承人與其協商解決。
假設第壹順序每人繼承45萬,那麽45乘以4 = 1.8萬元;可分給女婿G 22.5萬元。如果上述方案可行,老奶奶可以得到202.5+45 = 247.5萬元。
四、先安排好外婆的生活需求:必須安排壹套房子給外婆住。假設654.38+0.8萬的房子歸奶奶所有,奶奶可以得到67.5萬元。
3.f向B借款25萬元,法律性質上是債權債務關系。25萬元屬於爺爺奶奶夫妻。
大女兒C可以得到45萬元的遺產,F作為大女兒C的法定代位繼承人,在繼承其祖父的遺產時,可以與其他法定代位繼承人分享C應得的部分,即45萬元。
如果F沒有兄弟姐妹,F可以得到45萬元(應得給母親C的部分,與女婿G無關);如果F有其他兄弟姐妹,平分。
因此,對於F向B借款25萬元,即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1)可以在繼承開始前結清,即在繼承開始前還款;
(2)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後,視情況與F的繼承份額進行對沖。其應得遺產超過25萬元的,仍可獲得超出部分;不足25萬元的,不足部分相應交付;
(3)當然,對於這個債務,F也可以與後來繼承這個債權的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當然,這25萬元中,有壹半的債權屬於奶奶,奶奶也可以放棄債權,這裏就不贅述了。
4.繼承開始後,對價值200萬元的財產的處置:
可以按股份分割財產原則處理,或者歸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所有,然後把應得的現金分給其他繼承人,或者在分割現金前通過拍賣等方式出售,或者暫時不分割作為* * * *的財產,讓大家先享受租金收益。這個需要所有權利繼承人協商處理。